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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条例

数学教学 时间:202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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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维护社会和学校的安定团结,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严肃纪律,从严治校,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条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良好秩序,进一步严肃校纪、端正校风,增强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规范性,提升学校日常管理水平,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和行为习惯,提升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教育部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坚持“以学生为本、以教育为主、以处分为辅”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在校内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比赛、考试、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劝其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无故旷课5节(迟到、早退两次计旷课一节,下同).

  (二)影响课堂纪律,经老师教育两次及以上不改的.

  (三)顶撞、辱骂、威胁老师(或管理人员)等拒不接受教育(一次)的.

  (四)欺骗老师和家长且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如:周末既不在校又不在家).

  (五)男女生在交往中有过于亲密行为(一次)暂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影响学生身心健康,且对学校声誉或形象造成影响的,如:酗酒、校外吸烟和进入歌舞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乱倒剩菜剩饭、乱涂乱画等.

  (七)在校内吸烟或玩手机(一次)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无故旷课一天或累计旷课9节(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的.

  (二)严重影响课堂纪律,经老师教育两次不改的.

  (三)顶撞、辱骂、威胁老师(或管理人员)等拒不接受教育,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一次;以相关人员记录为依据).

  (四)男女生交往过于亲密且造成一定影响的(一次).

  (五)未参与打架,但为打架造势的.

  (六)故意污损墙壁天花板、破坏花木等破坏公物行为的.

  (七)不顾客观事实,在公共场所或网络散布谣言影响师生或学校声誉的.

  (八)浏览不健康网站、阅读不健康书刊的.

  (九)警告处分期间再次出现违纪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连续旷课18节(两天)或一学期内无故旷课18节(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

  (二)严重影响课堂纪律,经老师教育三次不改的.

  (三)考试作弊的.

  (四)破坏公共财物数额在200元以下的.

  (五)赌博、酗酒、吸烟教育多次不改的.

  (六)在公共场所或网络散布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严重影响师生或学校声誉的.

  (七)一个学期内操行分在60分以下的.

  (八)严重警告处分期间再次出现违纪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连续旷课两天以上或一学期内无故旷课18节以上的(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

  (二)严重影响课堂纪律,师生反映强烈,经批评教育三次以上不改的(班主任或科任教师记录为准).

  (三)顶撞、辱骂、威胁老师(或管理人员)等拒不接受教育,造成严重影响的(一次).

  (四)不正确处理同学矛盾,发生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的.

  (五)挑起同学矛盾造成打架或怂恿他人打架的.

  (六)破坏公共财物数额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七)住校生夜不归宿或翻越围墙外出一次的.

  (八)赌博、酗酒、吸烟等行为,多次教育不改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九)考试作弊两次的.

  (十)记过处分期间再次出现违纪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劝其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一)伙同社会闲杂人员侮辱、威胁师生,造成身心伤害和社会影响的.

  (二)顶撞、辱骂、威胁老师(或管理人员)等拒不接受教育两次及以上,在师生或社会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管制刀具等进入校园的.

  (四)偷盗、敲诈、打架斗殴行为造成伤害或欺凌同学对身心造成伤害的.

  (五)聚众赌博、到娱乐场所举行非法活动;吸毒、贩毒、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男女生交往过于亲密,教育两次及以上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住校生夜不归宿两次或翻越围墙外出两次及以上的.

  (八)在公共场所或网络散布歪曲事实的谣言,对师生或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参与邪教活动或违法等行为的.

  (十)参与网络色情主播的.

  (十一)介绍或煽动同学参与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

  (十一)破坏公共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

  (十二)考试作弊三次的.

  (十三)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出现违纪的.

  第三章 处分原则及程序

  第九条  对违纪学生执行纪律处分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在调查学生违纪事实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生并保障学生及其监护人的知情权等权利,处分结果通报之前,必须向家长讲明学生违纪事实、处理意见(结果).

  第十条  处分程序:

  (一)对学生违纪处分,由分管德育副校长牵头,政教处主任、年级组长、副组长、班主任进行具体调查,两周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属“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范围的,由分管德育副校长、政教处、年级组共同讨论决定;政教处完善相关手续后给予处分.

  (三)属“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范围的,由政教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提交行政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政教处完善相关手续给予处分.

  (四)政教处负责学生违纪处分结果备案,并及时向全校师生通报结果.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及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权依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

  (一)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自受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如乐山市沙湾区教科局)提起申诉.

  (二)学生提起申诉时,应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以下内容:学生本人基本情况,学校名称和地址,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学生签名及注明申诉日期.

  (三)受到劝其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申诉期间在家反省.

  第五章  撤销处分及程序

  第十一条  凡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确有显著进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从处分之日起三个学月后可以申请撤消处分.记过处分自处分之日起六个学月后可以申请撤消处分.受到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一年后可申请撤消;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不得少于一个学期)撤销.

  第十二条  撤消处分的程序:

  (一)符合处分撤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写出受处分期间行为和学习等方面的总结,并提出撤消处分的申请.

  (二)班主任负责征求该班学生、科任老师和年级组意见.

  (三)在年级组和科任教师签字同意后,由班主任填写《沫若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撤消登记表》并报政教处.

  (四)“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撤销由分管德育副校长牵头、政教处主任、年级组长共同讨论通过后,政教处负责完善处分撤销手续,并向全校师生通报.

  (五)“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撤销由政教处提交学校行政会(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政教处负责完善处分撤销手续,并向全校师生通报.

  第六章 处分应用

  第十四条  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未撤销综合素质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时处分未撤消的,不得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撤消后,不记入学生档案;“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2月13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四川省乐山沫若中学政教处负责解释.

  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要求,注意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达到教育、感化学生的目的。

   第三条  各院(系)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学生日常的法律、 法规和纪律教育,让学生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教育为主;责任落实,调查充分;事实清楚,定性有据;程序决策,处分适当;公平公开,接受申诉。

  第五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有申辩和申诉的权利,不允许对受处分的学生有歧视、侮辱行为,不允许对申诉的学生打击报复。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运用

  第七条  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期限为六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一年,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考察,在考察期期间表现良好者,期满即解除处分。记过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但考察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学生在记过处分期间因违法、违规、违纪再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的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如毕业时不满 6个月,则在毕业时解除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考察。学生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期满即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停止察看,但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在校期间累计受到纪律处分达三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触犯刑法的,视情况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违犯其他法律受到治安等处罚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后果特别严重或性质特别恶劣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伪造、销毁、藏匿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屡犯不改的。 

  第十二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期间内取消其评定奖学金、助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及推荐入党或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资格。学生干部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间,应当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三章  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听劝阻,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利用、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手机等信息传播工具,散布和传播反动、不利于社会、学校安定团结的言论和信息、传播淫画、淫秽录像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或自身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法律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调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以写恐吓信等方式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案值不足 6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案值在6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案值在2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侵吞或挪用公款,案值不足 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案值超过600元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过失损害公私财物,后果较为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六章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考试中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或扰乱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为他人代写、由他人代写、买卖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课堂、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管理规定,经劝阻不听,妨害他人学习、工作等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章  扰乱学校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寻衅滋事、斗殴或聚众斗殴的,不论以何种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的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在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的过程中,知情不报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一经查实,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策划者、为首者、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者,从重处分;

  (二)组织、煽动罢餐、罢课、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违反公寓规定,经常晚归或夜不归宿,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经劝告不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违章接拉电线、使用明火、使用大功率或发热元件外露电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内私拉网线、电话线,经劝阻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在学生公寓内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扰乱社区管理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盗用他人电子帐户等。对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组织、利用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对其组织者、策划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  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伪造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照学校规定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十条  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建筑物、树木、公用设备(课桌、图版等)上乱涂、乱写、乱画、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集体观看带有淫秽内容的文字或音像制品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对组织者,从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在校园内擅自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订票、组织学生旅游、组织车辆运输学生返程等),经劝阻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发生本条例第四、五、七章所含违纪行为,

  根据类别由后勤保卫处或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调查违纪事实,收集证据。调查一般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完成后,负责调查部门要形成调查报告,并将学生违纪调查报告、当事人讯问笔录及其它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秘书处(此类事件处理秘书处设在学生工作处)。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讯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人及工作人员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违纪调查报告应包括违纪中主要涉及人员、违纪事实经过及调查结论。调查结论中要写清违纪结果形成的责任人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发生本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八条违纪行为,主监考人员应当场制止违纪行为,没收违纪材料、工具,详细填写《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中学生的违纪情况并签字。违纪学生对主监考人员所述违纪事实确认无异议后应在《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上签字。如果违纪学生拒不签字,但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在场监考教师签字确认,学生的违纪事实成立。考试结束后,主监考人员将《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秘书处(此类事件处理秘书处设在教务处)。学生发生本条例第六章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违纪行为时,相关部门将学生违纪相关材料(物证和证言等)报所在院(系、部), 院(系、部)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核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秘书处(此类事件处理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第四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学生违纪上报材料后,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在 3个工作日内提请违纪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阅违纪调查报告,听取违纪调查部门的情况汇报并给予处分的决定意见。秘书处应将该决定和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学生。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处分意见送达之日7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违纪处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现场陈述和申辩,或者审阅学生书面的陈述和申辩,做出新的决定或维持原决定。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前,必须由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再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条  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和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学生签收的回执资料分别在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备案、存档。对于已离校的学生,使用快递送达;对于难于联系的学生,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一条  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除外。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申诉处理暂行条例》(校学发〔2017〕82号)执行。

  在申诉期间,对学生的处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章  违纪处理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违纪处理委员会是研究、处理学生违纪事件的机构。

  第五十五条  违纪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阅学生违纪调查部门提交的违纪事件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听取违纪调查部门的情况汇报;

  (三)听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五)根据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责成违纪调查部门进行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并重新按照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两人。委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保卫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无特殊情况,委员会召开会议由一名主任委员主持,相关部门和院(系)代表出席即可。

  第五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根据学生违纪具体情况,秘书处分别设在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

  第五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委员如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自行回避。如当事人要求回避请求的,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回避。

  第五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一)召开会议审阅学生违纪调查部门提交的违纪事件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审阅的内容包括: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相关人员责任的描述是否清晰;当事人的讯问笔录及其它旁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对调查报告有较强的支持度等等。资料符合要求可以进入下一个程序,不符合要求的,责成调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二)上报材料审核合格后,在 3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听取违纪调查部门的情况汇报和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出对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在当事人不服拟给予的处分而提出要陈述和申辩时,召开会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审阅当事人书面的陈述和申辩,做出新的决定或维持原决定;

  (四)对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委员会直接做出处理决定,送交学校办公室形成处分决定书;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五)责成秘书处送达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并将送达回执备案存档;

  (六)如果收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需要重新研究处理意见的复查决定书,则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须重新召开会议,按照复查决定书的要求重新讨论处理意见。需要补充调查的,责成原调查部门或责成后勤保卫处作进一步的调查;

  (七)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反馈; 

   (八)处理意见作出变更的,重新形成处理决定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提交作出的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要同时送达对方备案。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其他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校学〔2006〕53号)同时废止。

  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条例

  一、学生违纪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除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八个项目。一切处分均报学校行政会讨论,校长室审批执行。

  二、凡不佩带校章、不按规定穿校服,拾到别人校章不上缴而私自取来佩带,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穿拖鞋进校者,没收拖鞋,写检讨书存档,记缺点一次,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男生留长发、女生烫发,男女生染发,着令停学整理,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乱丢果皮、纸屑,在墙上印鞋印或涂画墙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的处分。

  五、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至记大过的`处分。故意破坏者,着令停学教育。

  六、不准到电子游戏室和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至记过的处分。

  七、不准看黄色书刊、黄色音像等出版物。凡带黄色书刊、黄色录像带到校者,没收其书刊、录像带并销毁,且记大过一次。

  八、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取消该科成绩。

  凡旷课十五节者,学校给予警告处分,三十节者给予记过处分,四十节者责令家长带回教育,并记大过处分,五十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十节者作自动退学(含除名)处理,一学期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个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两次迟到或早退折算一旷课,课间操缺一次折算一个旷课。

  十、私自到江河游泳或结伴到外郊游者,经查,给予警告纪律处分。

  十一、凡吸烟、赌博、私带打火机、香烟或其他危险物品到校者,一经查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凡打架、斗殴或招引外人来校寻衅者,按情节轻重处以记大过以上处分。有伤害事故的,要负责赔偿对方全部医药费;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三、凡参与偷窃、诈骗、勒索者,除着令退回全部赃款、赃物外,按情节经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并通知该生所在居委,家长工作单位。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四、除特别注明外,本条例中所谓的“以上”,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即指从该项起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特例由校长室做出特别处理。

  十六、本条例自2014年*月*日起实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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