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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23年集合5篇

热门资讯 时间:202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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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2013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规章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著,内容涉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1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23年集合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23年

  第一部分监理规范修订概况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出台背景

  三、修订的基本原则

  四、存在的问题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

  六、2013版《监理规范》简析

  七、2013版《监理规范》与2000版变化对比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20多年,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住宅项目、工业项目,以及大量的公共建筑项目按国家规定实施了强制监理。多年来实践证明,建设工程监理对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原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该规范在建设工程监理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及政策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建设单位对涵盖策划决策、建设实施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已不能完全满足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实践的需要。因此,非常有必要进行修订。

  修订《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主要依据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并综合考虑了九部委联合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6号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内容。

  二、出台背景

  中国1985年引进建设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基本同步)

  1、多数国家都在推行监理制度,说明此制度科学合理。

  2、专业化,避免业主“低水平重复”。

  3、第三方公平公正,智力密集型咨询机构。

  4、写入《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成为五方主体之一。

  5、经过28年发展,作用不可代替、不可缺失,全国拥有78万从业人员,11万注册人员。

  三、修订的基本原则

  规范遵循的原则有:

  1、与时俱进原则: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力求反映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如:增加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增加相关服务内容;调整监理人员资格等。

  2、协调一致原则: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在工程监理的定位、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涵和范围等方面协调一致。

  3、专业通用原则: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尽量考虑各类工程的共性问题,不仅仅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4、各方参与原则:参与修订《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专家是来自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高等院校等。

  5、易于操作原则: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更多的考虑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细化了有关条文。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相关服务专章

  按照工程监理定位,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工程施工阶段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除此之外,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均称为相关服务。为了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相配套,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增加了相关服务章节。

  存在的问题:

  1)、定位(智力密集还是“劳务型”监工?)

  2)、职能(业主委托还是政府指令?)(政府不断给监理增加职责,出问题后对监理过度追责。)

  3)、业务范围:建筑法规定,只管“施工阶段”(其他建设阶段如:可行性研究、立项、勘察、设计及保修阶段等?折本求末,与国际惯例不同)

  4)、取费(仅为其他国家1/5到1/10)

  5)、执业资格门槛偏高(需大学毕业8年,其他仅5年)

  6、与监督站业务有交叉、重复

  “三控、两管、一协调”的意义

  “三控”

  工程进度控制→是指项目实施阶段(包括设计准备、设计、施工、施工前准备各阶段)的进度控制。控制的目的是:通过采用控制措施,确保项目交付使用时间目标的实现。

  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程师组织参加施工的承包商,按合同标准进行建设,并对形成质量的诸因素进行检测、核验,对差异提出调整、纠正措施的监督管理过程。

  工程投资(成本)控制→针对施工单位是成本控制,而对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来说,就是投资控制了。不是指投资越省越好,而是指在工程项目投资范围内得到合理控制。

  “两管”

  合同管理→建设项目监理的合同贯穿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等活动的全过程。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是围绕着动态目标控制展开的,而安全则是固定资产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目标控制的基础。

  信息管理→施工项目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现代化的管理活动,更要依靠大量的信息以及对大量信息的管理,并应用电子计算机进行辅助。

  “一协调”

  指全面地组织协调(协调的范围分为内部的协调和外部的协调)。

  自1988年设立“建设监理制”到今天,监理在我国已走过了24个年头。作为一个行业已从幼稚逐步走向了成熟,下一步如何发展是摆在每个监理企业面前的大事。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适时出台,为监理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该《指导意见》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业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如前所言,监理企业本就是为工程项目管理而设的;其收益又不同建设项目的目标体系直接相关,因此本质上同项目业主的利益趋同;其拥有的资源适合知识密集型投入而非资金密集型投入,凡此种种决定只有监理企业最适合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要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在原有施工监理的基础上顺势而为,向两头延伸,逐步由施工监理过渡到全过程全方位监理,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项目管理。

  同时,在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活动中,协调工作也是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调整了章节结构和名称

  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包括: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加你与设备建造等8章及附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示。为增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逻辑性,并体现新增内容,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包括:9章内容及附录,即: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建立文件资料管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相关服务;以及附录A、B、C——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示。

  新版规范:

  1)原为2000版,在多项法规之前,多处不协调。

  2)修订经历8年(2004-2012),困难较多,受上位法制约。

  3)尽力协调,取得成果。

  4)改为推荐性标准(四直辖市监理协会建议住建部改回条文强制)

  3、增加术语数量

  由原来的19个术语增加到24个,删除了“工地例会”、“工程计量”、“费用索赔”3个常用术语,增加了每个术语的英文名称。还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术语中明确了相应人员的任职条件。

  2000规范术语

  (1)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工作。

  (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同意,由总监书面授权,代表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利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

  (4)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

  (5)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6)监理规划:在总监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展开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7)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8)工地例会: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9)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2013规范术语

  (1)工程监理单位: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

  (3)相关服务: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4)项目监理机构: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5)注册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6)总监理工程师: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形式其部分职责和全力,具有工程类主责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8)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4、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不仅在监理规划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明确要求项目监理机构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是增加了5.5节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明确了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内容、生产安全事务隐患的处理以及监理报告的表示。

  5.5.1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还明确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应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

  5.5.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监理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计时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时除审查专项施工方案之外应审查的内容。

  5.5.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起重机

  深基坑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5、强化了可操作性

  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仅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不仅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文件,并且明确了上述文件的审查内容。再有,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监理规划应包括的内容,即: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组织协调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此外,还明确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日志等文件应包括的内容等。

  6、修改了不够协调一致的部分内容

  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中并未涉及监理规划的编制;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则明确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监理规划”,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与编制监理规划”。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工作内容与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不够一致;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细化了相关职责并保持了一致性。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中则无此要求;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则明确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要“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而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应做好监理日记;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只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填写监理日志,记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并说明不能将监理日志等同于监理人员的个人日记。

第二篇: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23年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5.4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5.5.5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末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5.5.6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应按本规范表A.0.4的要求填写。

  6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

  6.1一般规定

  6.1.1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解除等事宜。

  6.1.2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施工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

  6.2工程暂停及复工

  6.2.1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停工范围,并应按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条文解析]本条由原规范6.1.1和6.1.3合并修订而来,明确了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停工范围”。

  6.2.2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末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末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6.2.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暂停令应按本规范附录A.0.5的要求填写。

  6.2.4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

  6.2.5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

  6.2.6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结果。

  6.2.7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复工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3的要求填写,工程复工令应按本规范表A.0.7的要求填写。

  6.3工程变更

  6.3.1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6.3.2工程变更单应按本规范表C.0.2的要求填写。

  6.3.3项目监理机构可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

  6.3.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6.3.5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

  6.4费用索赔

  6.4.1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6.4.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法律法规。

  2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3工程建设标准。

  4索赔事件的证据。

  6.4.3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

  1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审表。

  4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时,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

  5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6.4.4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应按本规范表C.0.3的要求填写;

  费用索赔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3的要求填写。

  6.4.5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2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6.4.6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6.4.7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6.5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6.5.1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6.5.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和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4的要求填写。

  6.5.3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和工程最终延期批准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6.5.4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6.5.5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5.6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6施工合同争议

  6.6.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施工合同争议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1了解合同争议情况。

  2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

  3提出处理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4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6.6.2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对末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6.6.3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6.7施工合同解除

  6.7.1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从下列款项中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并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

  1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己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

  2施工单位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款项。

  3施工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施工单位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施工单位合理的利润补偿。

  6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6.7.2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从下列款项中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款项,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1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实际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和已给付的款项。

  2施工单位己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3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修复已完工程质量缺陷等所需的费用。

  4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6.7.3因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7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7.1一般规定

  7.1.l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宜设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

  7.1.2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

  7.1.3项目监理机构宜采用信息技术进行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7.2监理文件资料内容

  7.2.1监理文件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3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文件资料。

  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文件资料。

  6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文件资料。

  7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开工或复工报审文件资料。

  8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文件资料。

  9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文件资料。

  10工程质量检查报验资料及工程有关验收资料。

  11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及工程延期文件资料。

  12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文件资料。

  13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与监理报告。

  14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纪要。

  15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

  16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文件资料。

  17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监理文件资料。

  18监理工作总结。

  7.2.2监理日志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天气和施工环境情况。

  2当日施工进展情况。

  3当日监理工作情况,包括旁站、巡视、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等情况。

  4当日存在的问题及协调解决情况。

  5其他有关事项。

  7.2.3监理月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本月工程实施情况。

  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

  3本月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4下月监理工作重点。

  7.2.4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项目监理机构。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4监理工作成效。

  5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6说明和建议。

  7.3监理文件资料归档

  7.3.1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文件资料,并应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

  7.3.2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规定,保存监理档案,并应向有关单位、部门移交需要存档的监理文件资料。

  8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本章明确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的工作依据,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在设备采购、设备监造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原则、程序、方法和措施。

  8.1一般规定

  8.1.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内容、配备监理人员,以及明确岗位职责。

  8.1.2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计划,并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方案。

  8.2设备采购

  8.2.1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设备采购招标。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询价。

  8.2.2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合同谈判,并应协助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8.2.3设备采购文件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

  2设备采购招投标文件。

  3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4市场调查、考察报告。

  5设备采购方案。

  6设备采购工作总结。

  8.3设备监造

  8.3.1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

  8.3.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并应确认各阶段的检验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检测设备和仪器。

  8.3.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的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以及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并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报验资料,符合规定时应予以签认。

  8.3.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工序应进行抽检。

  8.3.5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按批准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进行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并应做好检验记录。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认为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修或返工。当发生质量失控或重大质量事故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令,提出处理意见,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3.6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和监督设备的装配过程。

  8.3.7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对设备的原设计进行变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计变更,并应协调处理因变更引起的费用和工期调整,同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

  8.3.8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设备整机性能检测、调试和出厂验收,符合要求后应予以签认。

  8.3.9在设备运往现场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待运设备采取的防护和包装措施,并应检查是否符合运输、装卸、储存、安装的要求,以及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

  8.3.10设备运到现场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设备制造单位按合同约定与接收单位的交接工作。

  8.3.1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设备制造合同的约定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签发支付证书。

  8.3.1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出的索赔文件,提出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设备制造单位协商一致后签署意见。

  8.3.1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结算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8.3.14设备监造文件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

  2设备监造工作计划

  3设备制造工艺方案报审资料。

  4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

  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资料。

  6原材料、零配件的检验报告。

  7工程暂停令、开工或复工报审资料。

  8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

  9变更资料。

  10会议纪要。

  11来往函件。

  12监理通知单与工作联系单。

  13监理日志。

  14监理月报。

  15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16索赔文件。

  17设备验收文件

  18设备交接文件。

  19支付证书和设备制造结算审核文件。

  20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9相关服务

  本章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和保修阶段开展相关服务的工作依据、内容、程序、职责和要求。

  9.1一般规定

  9.1.1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范围,开展相关服务工作,以及编制相关服务工作计划。

  9.1.2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规定汇总整理、分类归档相关服务工作的文件资料。

  9.2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9.2.1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和选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应协助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9.2.2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

  变更勘察方案时,应按原程序重新审查。

  勘察方案报审表可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9.2.3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勘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的资格、所使用设备、仪器计量的检定情况。

  9.2.4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勘察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勘察单位完成勘察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审核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费用支付申请表,以及签发勘察费用支付证书,并应报建设单位。

  工程勘察阶段的监理通知单可按本规范表A.0.3的要求填写;

  监理通知回复单可应按本规范表B.0.9的要求填写;

  勘察费用支付申请表可按本规范表B.0.I1的要求填写;

  勘察费用支付证书可按本规范表A.0.8的要求填写。

  9.2.5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勘察单位执行勘察方案的情况,对重要点位的勘探与测试应进行现场检查。

  9.2.6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并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同时应参与勘察成果验收。

  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察工作概况。

  2勘察报告编制深度、与勘察标准的符合情况。

  3勘察任务书的完成情况。

  4存在问题及建议。

  5评估结论。

  9.2.7勘察成果报审表可按本规范表B.0.7的要求填写。

  9.2.8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设计合同及项目总体计划要求审查各专业、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

  9.2.9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设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审核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费用支付申请表,以及签认设计费用支付证书,并应报建设单位。

  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通知单可按本规范表A.0.3的要求填写;

  监理通知回复单可按本规范表B.0.9的要求填写;

  设计费用支付报审表可按本规范表B.0.11的要求填写;

  设计费用支付证书可按本规范表A.0.8的要求填写。

  9.2.10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并应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设计工作概况。

  2设计深度、与设计标准的符合情况。

  3设计任务书的完成情况。

  4有关部门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5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9.2.11设计阶段成果报审表可按本规范表B.0.7的要求填写。

  9.2.12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在相关部门的备案情况。必要时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9.2.13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提出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

  9.2.14工程监理单位应分析可能发生索赔的原因,并应制定防范对策。

  9.2.15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评审。

  9.2.16工程监理单位可协助建设单位问政府有关部门报审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并应根据审批意见,督促设计单位予以完善。

  9.2.17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合同,协调处理勘察设计延期、费用索赔等事宜。

  勘察设计延期报审表可按本规范表B.0.14的要求填写;

  勘察设计费用索赔报审表可按本规范表B.0.13的要求填写。

  9.3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9.3.1承担工程保修阶段的服务工作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

  9.3.2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修复,同时应监督实施,合格后应予以签认。

  9.3.3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并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施工单位申报的修复工程费用,并应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时应报建设单位。

  表A.0.1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表A.0.2工程开工令

  表A.0.3监理通知单

  表A.0.4监理报告

  表A.0.5工程暂停令

  表A.0.6旁站记录

  表A.0.7工程复工令

  表A.0.8工程款支付证书

  表B.0.1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表B.0.2工程开工报审表

  表B.0.3工程复工报审表

  表B.0.4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表B.0.5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审表

  表B.0.6工程材料、构配件或设备报审表

  表B.0.7报审/报验表

  表B.0.8分部工程报验表

  表B.0.9监理通知回复

  表B.0.1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表B.0.11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表B.0.12施工进度计划报验表

  表B.0.13费用索赔报验表

  表B.0.14工程临时延期或最终延期报验表

  表C.0.1工作联系单

  表C.0.2工程变更单

  表C.0.3索赔意向通知书

第三篇: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23年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0]27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9]308号)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19-2000,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二月七日

第四篇: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23年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以下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监理单位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相关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项目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注册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8专业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9监理员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10监理规划

  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11监理实施细则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2工程计量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核验。

  2.0.13旁站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

  2.0.14巡视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2.0.15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2.0.16见证取样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迸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2.0.17工程延期

  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

  2.0.18工期延误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

  2.0.19工程临时延期批准

  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临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0工程最终延期批准

  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1监理日志

  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

  2.0.22监理月报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等分析总结报告。

  2.0.23设备监造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0.24监理文件资料

  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

  3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一般规定

  3.1.l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3.1.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1.3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本规范表A.0.1的要求填写。

  3.1.4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1.5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1.6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

  3.2监理人员职责

  3.2.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3.2.2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l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l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3.2.4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3.3监理设施

  3.3.1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

  项目监理机构宜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

  3.3.2工程监理单位宜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一般规定

  4.1.1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4.1.2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4.2监理规划

  4.2.1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4.2.2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4.2.3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监理工作依据。

  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监理工作制度。

  6工程质量控制。

  7工程造价控制。

  8工程进度控制。

  9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合同与信息管理。

  11组织协调。

  12监理工作设施。

  4.2.4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4.3监理实施细则

  4.3.2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3.3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

  1监理规划。

  2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3.4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特点。

  2监理工作流程。

  3监理工作要点。

  4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4.3.5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5.1一般规定

  5.1.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1.2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会议纪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1.3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4.1.4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

  监理例会以及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5.1.5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

  工作联系单应按本规范表C.0.1的要求填写。

  5.1.6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己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5.1.7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5.1.8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l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1.9开工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2的要求填写。工程开工令应按本规范表A.0.2的要求填写。

  5.1.10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 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3类似工程业绩。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5.1.11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4的要求填写。

  5.1.12项目监理机构宜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标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案,同时应提出防范性对策。

  5.2工程质量控制

  5.2.1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5.2.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并应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5.2.3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5.2.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2.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签署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的检查、复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5.2.6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应按本规范表B.0.5的要求填写。

  5.2.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

  试验室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试验室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5.2.8施工单位的试验室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7的要求填写。

  5.2.9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工程材料、构配件或设备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6的要求填写。

  5.2.10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定期提交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

  5.2.1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

  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旁站记录应按本规范表A.0.6的要求填写。

  5.2.12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2.13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5.2.1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

  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报验表应按本规范表B.0.7的要求填写。分部工程报验表应按本规范表B.0.8的要求填写。

  5.2.15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监理通知单应按本规范表A.0.3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应按本规范表B.0.9的要求填写。

  5.2.16对需要返工处理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5.2.17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2.18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0的要求填写。

  5.2.19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5.2.20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5.3工程造价控制

  5.3.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

  1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进行复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到期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金额,并提出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2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3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5.3.2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1的要求填写,工程款支付证书应按本规范表A.0.8的要求填写。

  5.3.3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5.3.4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款审核:

  1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时抄送施工单位,并就工程竣工结算事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5.3.5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1的要求填写,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应按本规范表A.0.8的要求填写。

  5.4工程进度控制

  5.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

  2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投入试运、分批动用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3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4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5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5.4.2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2的要求填写。

  5.4.3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5.4.4项目监理机构应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5.5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5.5.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

  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人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5.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5.5.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第五篇: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23年


1 总则

1.0.1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相关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9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

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 监理

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 相关服务

Relatedservices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 项目监理机构

Projectmanagement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 注册监理工程师

Registered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 总监理工程师

Chief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Representativeofchief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 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

2.0.8 专业监理工程师

Specialty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 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

2.0.9 监理员             Sitesupervisor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监理人员。

2.0.10 监理规划

Projectmanagementplanning

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2.0.11 监理实施细则

Detailedrulesforprojectmanagement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2 工程变更       EngineeringVariations

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对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2.0.13 工程计量       Engineeringmeasuring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2.0.14 旁站              Keyworkssupervising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0.15 巡视              Patrolinspecting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活动。

2.0.16 平行检验       Paralleltesting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2.0.17 见证取样       Samplingwitness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2.0.18 工程延期

Constructiondurationextension

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

2.0.19 工期延误

Delayofconstructionperiod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

2.0.20 工程临时延期批准

Approvalofconstructiondurationtemporaryextension

当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临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1 工程最终延期批准

Approvalofconstructiondurationfinalextension

当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2 监理日志

Dailyrecordofproject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所做的记录。

2.0.23 监理月报

Monthlyreportofproject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分析总结报告。

2.0.24 设备监造

Supervisionofequipmentmanufacturing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

2.0.25 监理文件资料

Documentationofproject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

3 基本规定

3.0.1 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工程特点,遵循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原则实施工程监理,并及时准确记录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3.0.2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3.0.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工程监理相关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3.0.4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协调管理制度,采用有效方式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

工作联系单应符合附录C1 表的格式。

3.0.5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资源(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表的格式。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3.0.6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检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情况。

3.0.7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开工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2表的格式。开工令应符合附录B2表的格式。

3.0.8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应符合附录B5表的格式。

3.0.9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暂停令应符合附录B4表的格式。

3.0.10 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复工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3表的格式,复工令应符合附录B7表的格式。

4 项目监理机构

4.1 一般规定

4.1.1 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4.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1.3 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符合附录B1表的格式。

4.1.4 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项目监理机构联系。

4.1.5 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但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4.1.6 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

4.2 监理人员职责

4.2.1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检查监理人员工作,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7、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4.2.2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4、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2.3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填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4.2.4 监理员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和记录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

5、处置发现的施工作业问题;

6、记录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情况。

4.3 监理设施

4.3.1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

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

4.3.2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项目监理机构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4.3.3 项目监理机构宜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信息化。

5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1 一般规定

5.1.1 监理规划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

5.1.2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应结合工程特点,具有可操作性。

5.2 监理规划

5.2.1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5.2.2 监理规划编审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5.2.3 监理规划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监理工作依据;

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工程质量控制;

6、工程造价控制;

7、工程进度控制;

8、合同与信息管理;

9、组织协调;

10、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1、监理工作制度;

12、监理工作设施。

5.2.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5.3 监理实施细则

5.3.1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工程,以及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5.3.2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5.3.3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依据:

1、监理规划;

2、相关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5.3.4 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特点;

2、监理工作流程;

3、监理工作要点;

4、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5.3.5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6 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1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任务,确定控制目标,并对控制目标进行分解,制定相应的措施实施控制。

6.1.2 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有关监理人员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参与会议纪要会签。

6.2 工程质量控制

6.2.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施工方案审查的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施工方案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表的格式。

6.2.2 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核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分包单位资格审核的基本内容:

1、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3、类似工程业绩;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4表的格式。

6.2.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6.2.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签署意见。检查、复核的内容:

1、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应符合附录A5表的格式。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

6.2.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的试验室,检查的内容: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试验室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6.2.6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6表的格式。

6.2.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定期提交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

6.2.8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并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旁站,填写旁站记录。

旁站记录应符合附录B6表的格式。

6.2.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验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

对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拒绝签认,并严禁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报验表应符合附录A7表的格式,分部工程报验表应符合附录A8表的格式。

6.2.10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监理通知应符合附录B3表的格式。监理通知回复单应符合附录A9表的格式。

6.2.11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1、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3、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4、施工存在重大质量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整改过程、结果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令。

6.2.12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6.2.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0表的格式。

6.2.14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6.2.15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6.3 工程造价控制

6.3.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

1、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计量,对工程款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验收不合格或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部位,项目监理机构不进行工程计量。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11表的格式,工程款支付证书应符合附录B8 表的格式。

6.3.2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的,提出调整建议,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6.3.3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1、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6.4 工程进度控制

6.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基本内容:

1、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

2、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动用或配套动用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3、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4、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5、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2表的格式。

6.4.2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检查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时应做好记录,如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确保进度计划的实施。

6.4.3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调整进度计划,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7 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的

处理

7.1 一般规定

7.1.1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处理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等事宜。

7.1.2 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施工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

7.2 工程变更的处理

7.2.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

2、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工程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在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下列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1)工程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量;

(2)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变化;

(3)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应符合附录C2表的格式。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7.2.2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

7.2.3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取得建设单位授权;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7.2.4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

7.2.5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

7.3 费用索赔的处理

7.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7.3.2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

2、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3、工程建设标准;

4、索赔事件的证据。

7.3.3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程序:

1、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审表;

4、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

5、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应符合附录C3表的格式,费用索赔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3表的格式。

7.3.4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2、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可抗力除外;

3、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7.3.5 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7.3.6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7.4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的处理

7.4.1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7.4.2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和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4表的格式。

7.4.3 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和工程最终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协商。

7.4.4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7.4.5 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7.4.6 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7.5 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

7.5.1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处理施工合同争议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了解合同争议情况;

2、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

3、提出处理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4、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7.5.2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对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7.5.3 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8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

8.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

8.1.3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实现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

8.2 监理文件资料内容

8.2.1 监理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1、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3、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文件资料;

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文件资料;

6、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文件资料;

7、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复工令、开工/复工报审文件资料;

8、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报验文件资料;

9、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文件资料;

10、工程质量检查报验资料及工程有关验收资料;

11、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及工程延期文件资料;

12、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文件资料;

13、监理通知、工作联系单与监理报告;

14、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纪要;

15、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

16、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文件资料;

17、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监理文件资料;

18、监理工作总结。

8.2.2 监理日志主要内容:

1、天气和施工环境情况;

2、施工进展情况;

3、监理工作情况(包括旁站、巡视、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等情况);

4、存在的问题及协调解决情况;

5、其他有关事项。

8.2.3 监理月报主要内容:

1、本月工程实施情况;

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

3、本月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4、下月监理工作重点。

8.2.4 监理工作总结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项目监理机构;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4、监理工作成效;

5、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6、说明和建议。

8.3 监理文件资料归档

8.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文件资料,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

8.3.2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监理档案保存期限,并向有关部门移交监理档案。

9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9.1 一般规定

9.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内容,配备监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9.1.2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计划,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方案。

9.2 设备采购

9.2.1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备采购招标。

9.2.2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确定设备供应单位后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合同谈判,协助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9.2.3 设备采购资料: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

2、设备采购招投标文件;

3、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4、市场调查、考察报告;

5、设备采购方案;

6、设备采购工作总结。

9.3 设备监造

9.3.1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

9.3.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确认各阶段的检验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检测设备和仪器。

9.3.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的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以及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并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报验资料,符合规定时予以签认。

9.3.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工序应进行抽检。

9.3.5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按批准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进行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做好检验记录。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认为不符合质量要求时,要求设备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修或返工。当发生质量失控或重大质量事故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令,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9.3.6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和监督设备的装配过程,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9.3.7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对设备的原设计进行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计变更,并协商处理因变更引起的费用和工期调整。

9.3.8 项目监理机构参加设备整机性能检测、调试和出厂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9.3.9 在设备运往现场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待运设备采取的防护和包装措施,并检查是否符合运输、装卸、储存、安装的要求,以及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

9.3.10 设备运到现场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设备制造单位按合同约定与接收单位的交接工作。

9.3.1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设备制造合同的约定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单,提出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签发支付证书。

9.3.1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出的索赔文件,提出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与建设单位、设备制造单位协商处理索赔事件。

9.3.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结算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9.3.14 设备监造资料内容: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

2、设备监造工作计划;

3、设备制造工艺方案报审资料;

4、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

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资料;

6、原材料、零配件的检验报告;

7、工程暂停令、开工/复工报审资料;

8、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

9、变更资料;

10、会议纪要;

11、来往函件;

12、监理通知与工作联系单;

13、监造日志;

14、监造月报;

15、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16、索赔文件;

17、设备验收文件;

18、设备交接文件;

19、支付证书和设备制造结算审核文件;

20、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10 相关服务

10.1 一般规定

10.1.1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范围,开展相关服务工作,编制相关服务工作计划。

10.1.2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规定汇总整理、分类归档相关服务工作的文件资料。

10.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10.2.1 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选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协助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10.2.2 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审核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费用支付申请表,签发勘察设计费用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通知可参考附录B3表的格式;监理通知回复单可参考附录A9表的格式;勘察设计费用支付申请表可参考附录A11表的格式;勘察设计费用支付证书可参考附录B8表的格式。

10.2.3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合同,协调处理勘察设计延期、费用索赔等事宜。

勘察设计延期报审表可参考附录A14表的格式,勘察设计费用索赔报审表可参考附录A13表的格式。

10.2.4 工程监理单位应协调工程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工程正常进行。

10.2.5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

如变更勘察方案,应按以上程序重新审查。

勘察方案报审表可参考附录A1表的格式。

10.2.6 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勘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所使用设备、仪器计量的检定情况。

10.2.7 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勘察单位执行勘察方案的情况,对重要点位的勘探与测试应进行现场检查。

10.2.8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向建设单位提交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并参与勘察成果验收。

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内容:

1、勘察工作概况;

2、勘察报告编制深度、与勘察标准的符合情况;

3、勘察任务书的完成情况;

4、存在问题及建议;

5、评估结论。

勘察成果报审表可参考附录A5表的格式。

10.2.9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设计合同及项目总体计划要求审查设计各专业、各阶段进度计划。

10.2.10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并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1、设计工作概况;

2、设计深度、与设计标准的符合情况;

3、设计任务书的完成情况;

4、有关部门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5、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设计阶段成果报审表可参考附录A7表的格式。

10.2.11 工程监理单位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通过相关部门评审备案。必要时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10.2.12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

10.2.13 工程监理单位应分析可能发生索赔的原因,制定防范对策,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10.2.14 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评审。

10.2.15 工程监理单位可协助建设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审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并根据审批意见,督促设计单位予以完善。

10.3 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10.3.1 承担工程保修阶段的服务工作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

10.3.2 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要求施工单位予以修复,并监督实施,合格后予以签认。

10.3.3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修复工程费用,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附录: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

A: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1)表A.0.1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2)表A.0.2 工程开工令

(3)表A.0.3 监理通知

(4)表A.0.4 监理报告

(5)表A.0.5 工程暂停令

(6)表A.0.6 旁站记录

(7)表A.0.7 工程复工令

(8)表A.0.8 工程款支付证书

 

B:施工单位报审/验用表

(9)表B.0.1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10)表B.0.2 开工报审表

(11)表B.0.3 复工报审表

(12)表B.0.4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13)表B.0.5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

(14)表B.0.6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15)表B.0.7 报审/验表

(16)表B.0.8 分部工程报验表

(17)表B.0.9 监理通知回复单

(18)表B.0.10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19)表B.0.11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20)表B.0.12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21)表B.0.13 费用索赔报审表

(22)表B.0.14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

 

C:通用表

(23)表C.0.1 工作联系单

(24)表C.0.2 工程变更单

(25)表C.0.3 索赔意向通知书

本文来源:https://www.cqwcsy.com/news/24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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