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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借调工作的实施办法

工作随笔 时间: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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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一词是“骨干部分”的意思,此概念据传在民国时期由日本引入中国。本站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借调工作的实施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借调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有关要求,加强乡镇和县直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切实维护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加强乡镇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市组发〔2016〕420号)、《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干部,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暂时将干部从原单位脱产借调(含抽调、挂职等)到其他单位协助工作,干部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工资关系保持不变。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借调。

  第三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借调干部,特别是乡镇干部,干部的借调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严格控制借用干部。县级各部门必须是因本单位人员学习挂职、调动、退休等造成编制内人员缺额,现有力量难以完成工作的,或因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突击性工作以及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时,才可以借用干部。

  2.严格规定借用时限。借用时限以工作任务完成时间为依据,一般不超过一年。

  3.教育、卫生等专业技术人才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教师、医护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借用,除非特殊情况,其他机关单位一般不得借用,以保证教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4.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

  5.与借用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借用。

  6.借用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不得借用。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得借调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调干部的。

  2.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人员不足的。

  3.因单位业务量大、工作任务繁重,本单位现有人员难以保证工作任务完成;或本单位还有空编,尚未配备人员,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需借调干部协助工作的。

  4.因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相关单位人员调剂不出的。

  5.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五条 借调的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可靠,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勤奋敬业。

  2.具有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相应的知识水平和素质能力。

  3.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5.必须为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借调:

  1.新录用公务员在录用职位工作未满1年的。

  2.新录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未满2年或在选调单位工作未满2年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的。

  4.同一干部连续借调12个月或近两年累计借调12个月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借调的。

  第七条 干部的借调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借调单位应事先与被借调干部所在单位及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协商,并按程序进行报批,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应拒绝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相关借调手续的借调行为。

  1.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先向编办写出核编请示,说明单位现有编制、在职人数和借调工作人员的理由(说明岗位需求和借调人员素质要求)、人数和借调时间等。

  2.编委办核编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审批。乡镇和县直党群部门要报请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并经组织部长批准。政府各部门要报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并经主管人事的副县长批准。其中向教育系统借调教师的,必须征求主管县长的意见。

  3.借调部门填写《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

  4.县外单位借调本县内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借调干部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表,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5.借调干部的借调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的重新办理续借手续或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不再需要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八条 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借调期间不能单独承担行政执法等工作。关键岗位、涉密岗位不宜使用借调人员。原工作单位做好被借调人员的编制管理、工资和职务(职称)正常晋升等工作。借调干部不得在借调单位推荐为后备干部或科级干部人选。

  第九条 借调单位要对借入人员综合素质进行充分考察,加强日常管理。如出现借用人员失管、脱岗现象,在对借用人员按离岗处理的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借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借调干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单位的领导和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严肃干部借调的工作纪律。凡是不按规定条件、程序借调干部的,被借调人员和所在单位应拒绝借调,并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部门报告,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违规借调干部的单位责令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发现有违反规定借调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视情况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借调的干部,借调单位必须在本办法执行之日起15日内通知被借调干部返回原单位上班。

  第十三条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意见》不包括系统内干部的借用。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借调工作的实施办法

  看点一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及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乡镇、街道、农场、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含参公干部)、事业干部、工勤人员。

  看点二

  抽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在工资及行政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短期将人员从原单位借调(含各类抽调、跟班、顶岗、学习)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任务的行为。

  按法律和政策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有计划地组织选派优秀干部到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的人员,不属于违规借调情形。

  看点三

  抽借调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发文。抽借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同一干部不得反复抽借调。乡镇干部借调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为完成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重大项目建设、重点中心工作,而由市委、市政府发文成立的临时性机构,在成立时要明确机构人员规模数量,抽借调人员在最初确定的规模范围内在符合条件人员中按规定程序审批,原则上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直至专项工作结束。

  干部抽借调原则上应从全市大局意识强、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好、认真负责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含保留待遇)中选择,以充分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政策熟悉、经验丰富、善于统筹协调、群众工作能力强的优势。

  看点四

  干部抽借调工作审批程序如下:

  (一)干部抽借调必须同时经借出、借入单位同意。

  (二)借出单位接征求意见后要及时研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请市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反馈借入单位。

  (三)借入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审批表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四)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借出单位下发借调通知,明确抽借调期限、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在抽借调干部时间结束3日内,由借出单位到组织人社部门对抽借调人员返回情况进行报备审批。

  (六)省州抽借调干部,先由借入单位发函明确借调人员的岗位及时限,组织人社部门收到抽借调函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借出单位主要负责人、市级分管领导征求意见,同意后由组织人社部门下发抽借调通知。

  看点五

  干部抽借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借调:

  (一)新录用(聘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录用(聘用)单位未满试用期的,新录用(聘用)到乡镇工作未满5年(含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的,定向培养、录用(聘用)不满协议服务期的。

  (二)未满服务期的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特岗教师、“三支一扶”大学生等基层项目服务人员,新录用选调生在乡村锻炼未满2年的。

  (三)新任科级领导干部未满一年的。

  (四)超编单位不得借调人员。

  (五)未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的。

  看点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借入单位应及时解除抽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二)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入单位工作,经组织人社部门同意解除借调关系的。

  (三)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入单位同意的。

  (四)借调人员违反借调单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安排,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看点七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清退抽借调人员:

  (一)未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越权发文借调的。

  (二)借调人员身份属于不得借调人员情形的。

  (三)为完成特定任务、突击性工作,先用人后补手续的。

  (四)按照审批程序借调的人员,期满后未回到原单位工作,也未履行相关延期手续的。

  看点八

  抽借调工作纪律: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干部抽借调行为,强化对抽借调人员的管理,健全借调人员痕迹档案。

  (二)借调人员在借调期满3个工作日内必须回原单位工作,未按规定返回原单位的,按无故旷工处理。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借调工作人员,借出单位应拒绝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的借调行为,严禁“先到位,后审批”。

  (四)各用人单位要做到“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干”,从源头上规范借调现象。

  (五)对违反抽借调相关规定的单位,在年度市管领导班子、市管领导干部以及综合考评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并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借调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用工作,严肃人事调配纪律,增强人员借用工作的针对性,强化人员借用工作的操作性,调动干部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工作人员应遵循“统一管理、控制数量、保证需要、逐步消化”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用工作规范有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含卫生系统内部、教育系统内部相互之间借用人员,及退居二线干部的借用)。凡上述单位借用工作人员,应按本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章 借用条件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借用工作人员帮助工作,并根据单位性质、工作量来确定借用人员的范围、数量及借用时间。

  (一)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

  (二)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急难险重工作或其他重要专项工作;

  (三)需要借用人员的单位既有空缺编制,又缺少工作人员;

  (四)需要借用人员的单位虽然无空缺编制,但工作任务繁重,严重缺少工作人员;

  (五)新成立的机构;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条 原则上,借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性质,挑选身份与本单位性质相符的借用人员。党政群机关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原则上应挑选与本单位身份相符的具备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借用事业编干部;工勤人员除外。

  第六条 原则上不得跨系统借用人员,教育系统的学校之间和卫生系统的医院(卫生院)之间不得借用人员。教师不得借用到教育系统外,从事教学之外的工作;医生、护士不得借用到卫生系统外,从事医疗卫生之外的工作。

  第七条 借用前,借用单位应对借用人员思想素质、工作能力等进行全面了解,确保借用人员能够胜任借用期间承担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借用程序

  第八条 需要借用人员的单位确定合适借用对象后,应事先与被借用人员及其单位进行沟通、征得同意,之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或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说明借用理由、借用时间、借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发放等(其中,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借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相关待遇一律由借出单位承担)。

  第九条 借出、借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编办对借用单位人员编制、岗位空缺、借用期限、借用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征得借出、借入单位双方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市政府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一条 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2年期满后,借用人员回原单位工作。如确有需要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履行借用审批手续。

  第四章 借用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借用人员应当遵守借用单位的工作制度、考勤制度、保密制度等,扎实工作,努力完成借用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借用单位不得安排借用人员从事与本人资质不符的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审计等工作,也不能从事有关涉密工作。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负责借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年底应向借出单位反馈借用人员借用期间现实表现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对不符合工作要求或不需要继续借用的,应让其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下发之后,对借用单位及借用人员未按本规定程序履行借用审批手续的,一经举报并查实,相关借出、借入单位双方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相关借用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本年度考核,不得享受奖励工资,不得参加工资晋升,不得提拔重用,属专业技术人员的不得评定职称,且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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