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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章程

范文大全 时间: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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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为协商、征求意见或讨论问题而设立的组织,经选举或任命构成或咨询机构或拥有一定权利的组织。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理事会章程 ,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复函》(发改高技[2016]2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环保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378号),《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企业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充分整合相关科技资源,建立更为紧密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促进应用基础研究与工程技术的有机衔接,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第三条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设理事会和技术委员会,实行由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 组成及基本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由实验室的理事单位代表组成。理事单位是根据《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理事会组建办法(试行)》对申请单位进行审议后确定,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专家代表组成。根据需要,理事会成员单位可以扩大、调整,但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1个、理事单位若干和秘书处1个。

  (1)理事长单位为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2)理事单位为工程实验室的主要成员单位;

  (3)秘书处设在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负责理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期限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1)制定及修改实验室章程和理事会章程;

  (2)聘任或解聘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技术委员会和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工程实验室主任和副主任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确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方向和重要研究领域;

  (4)指导和监督工程实验室的运行;

  (5)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6)批准实验室理事单位和理事的加入和退出;

  (7)审议批准工程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8)审议批准工程实验室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9)讨论并决定工程实验室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负责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报告实验室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体制

  第八条 理事会采取理事会会议方式行使权力。理事会议可分为定期理事会议和临时理事会议。定期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理事会理事长、工程实验室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理事或秘书长代理主持。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进行表决时,采取一个成员单位一票制的表决方式。理事会决议需要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1)有自愿加入和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2)具有优先、优惠获得工程实验室成果使用权、技术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的权利;

  (3)理事单位可在本单位挂经国家工程实验室书面核准的铭牌,并可用于对外宣传。

  (4)理事会单位投入技术和人员参加工程实验室的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后推广应用产生的利润,理事会单位具有收益的权利,将根据理事单位的参与程度,提供的资源多少决定分配额度;

  (5)可参与工程实验室向国家与有关部门申报及企业、地方单位委托的研究项目,获得相应的科研经费,申请相关的条件建设项目;

  (6)理事单位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程实验室发展方向和技术转化项目的建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1)遵守理事会章程,参加理事会召开的会议,公正、客观地进行表决和提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根据开发VOCs治理技术与装备产业化的需要,理事会单位在工程实验室下设的建设模块(源头和过程、材料、工艺技术与装备、检验检测、监测与大数据)中选择一个/多个模块,进行出资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实验室所需的软硬件环境和条件建设。根据出资支持的力度理事会单位分为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

  (3)积极参与解决行业存在的共性和基础性问题的研究,选派技术带头人和专业科技人员长期或短期参加工程实验室的工作;

  (4)有义务优先推广应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的科研成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实验室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理事会章程

  第一条 定义

  在章程内,除非上下文另作要求,

  “发起单位”系指北京大学;

  “合作单位”系指南开大学、清华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协同单位”系指以上定义的发起单位和合作单位;

  “支持单位”系指中心正式成立后,申请加入中心合作计划的机构;

  “中心”系指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创新中心;

  “京津冀”系指北京、天津和河北行政边界内的区域。

  第二条 建立、名称与机构性质

  1、建立和名称

  根据党中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以“国家急需、世界一流”为根本出发点,建立人才、学科和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团队,更好的服务于国家战略之京津冀协同发展,由北京大学发起,与南开大学、清华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于2015年9月16日在北京共同签署谅解备忘录,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创新中心。该机构的中文全名为“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Innovation Consortium for Jing-Jin-Ji Collaborative Development”, 英文简称为ICJCD)。

  2、机构性质

  中心是以支撑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服务现代化新型首都圈发展为主要导向,区域发展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三位一体的跨学科、跨院校的学术机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保护下,由合作各方共同举办的、具有独立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协同创新机构。中心秘书处设在北京大学,中心的行政管理隶属于北京大学,由北京大学管辖。

  第三条 使命、目标与职能

  1、使命

  以解决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为导向,结合世界学术前沿,开展区域发展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探索提升高校协同创新能力的体制机制,成为世界一流、中国特色的区域科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发展智库。

  2、目标

  中心的主要工作目标为:

  构建区域发展综合研究的学科体系和研究能力,开展具有前瞻性和政策实效性的区域发展研究,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提高政府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决策质量;

  推进跨机构学术研究联合体的运作机制和制度建设,促进创新能力要素的有效流动,提高高校创新能力与效率,加快我国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步伐;

  重视人才培养,在创新的学术构架和问题导向研究环境中,建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京津冀区域可持续发展输送人才。

  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信息支持平台,实现信息在利益攸关者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支持科学决策;

  通过开展国内和国际区域发展合作研究,增强与国内和国际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

  3、 职能

  为了实现中心的目标,中心具有以下主要职能:

  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要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活动,其领域至少包括但不局限于: 世界城市群发展、创新驱动区域发展、区域共同市场与自贸区建设、区域治理与社会政策、区域生态文明、以及区域大数据研究与平台建设;

  根据政府及其他利益攸关者的需要,开展政策咨询、区域发展规划和关键产品的研发工作;

  设置和执行人才培养计划,包括学历教育项目和委托培训等非学历培训计划,建立企业和政府机构博士后流动站等有效的人才培养体系;

  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数据平台,并提供数据和信息共享服务;

  在区域协同发展涉及的领域,举办地区和国际研讨会、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

  通过互联网络、出版物等传媒形式,收集和传播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的信息、知识以及研究成果;

  鼓励京津冀协同发展各利益攸关者和有兴趣的个人和社会团体之间增进交流,加强信息、知识和经验共享。

  第四条 协同单位的权力与义务

  1.协同单位的权利

  协同单位的权利包括:

  协同单位的权利和地位平等,中心在发起单位常设秘书处,在核心协同单位设立秘书联络处,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参与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协同单位推荐本机构代表参加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参与中心的决策和管理过程;

  参与合作研究:根据中心目标及任务,协同单位根据本机构的专业特长,推荐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中心合作团队,参与中心合作项目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并根据中心学科规划,设置专题合作研究平台;

  共享中心资源:协同单位,通过中心组织构架,共享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教育培养资源,包括信息互联互通、课程互选和学分互认、联合组织国际学术交流、以及其他资源。

  2.协同单位的义务

  协同单位的义务包括:

  协同单位负有为中心人员互聘、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物质保障的义务;

  协同单位负有根据中心理事会确定的人事管理政策要求,对参与中心工作的专业和管理人员,保证其原有工资和福利待遇,并认可在中心工作的绩效和绩效考核结果;

  协同单位应为中心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包括互聘教授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管理等服务。

  第五条 理事会

  1、组成及其任期

  中心设置理事会,作为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不多于11名成员组成,每三年换届一次,可以连任,其成员包括:

  发起单位北京大学主管领导一名;

  合作单位主管领导各一名;

  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和地方主管政府机构代表;

  中国其他高等院校和智囊机构的代表;

  为中心提供大量捐助,并由理事会决定赋予其席位的其他人士;

  中心主任作为理事会当然成员,但没有表决权。

  2、职责

  理事会的职责为:

  审批中心的章程;

  审批中心的发展策略、运作模式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各协同单位间的工作;

  审批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包括人员编制、基本建设和运行经费等;

  审议中心主任联席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

  签发中心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人事、财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办法等;

  召集其他旨在为中心增加筹资和扩大项目活动范围的重要咨询会议;

  审议加入中心的支持机构申请;

  任免中心联席会主要负责人;

  任命学术委员会成员及其负责人。

  3.开会与程序

  理事会应根据本章程,通过其议事规则。第一次理事会由发起机构和核心协同机构协商召开。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理事会主席本人提议,或在超过半数理事会成员的要求下,主席可以召集特别会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

  1、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协同单位分别推荐,中心理事会选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其人选可从下述机构产生:

  协同单位代表;

  其他国内和国际学术团体代表;

  政府有关部门代表;

  主任由理事会推荐并任命。

  2、职责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为:

  审议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

  审议学科设立、专业设置、中心课程开发和人才培养计划;

  审议各类科研课题和培训项目;

  对协同单位互聘师资及外聘师资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3、会议

  学术委员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事项。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主任联席会

  中心最高行政执行权力由主任联席会承担,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任期三年,不得连任。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在副主任中产生一名后任主任,在主任届满到期前两年任命。主任联席会成员由协同机构推荐,理事会任命。主任联席会职责为:

  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主持中心日常工作;

  拟定须经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文件;

  代表或者委托代表,代表中心对外联系;

  其他须由主任联席会宏观统筹的事项和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

  中心秘书处由一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和若干名副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官员由主任联席会提名,报理事会批准后任命。秘书长的职责为:

  根据主任联席会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中心日常营运和管理;

  提出中心的工作计划草案,并提交主任联席会审议;

  编写提交理事会的中心工作报告;

  向主任联席会提交有利于中心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议;

  就中心采用的技术、财务和行政管理工具与系统以及标识和标准格式等做出决定;

  介绍和宣传与中心有关的所有信息;

  与和中心有关的合作伙伴开展交流;

  制定中心的内部规章,经主任联席会报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办公场所及财务

  1、办公场所

  中心秘书处设在北京市北京大学内。

  2、资金收入

  中心的资金收入主要来自于以下方面:

  协同机构的分担经费;

  有关政府部门的专项拨款;

  中心承担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政策咨询等活动获取的专项经费;

  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款和遗赠。

  3、财务管理

  中心的财务管理纳入北京大学财务管理体系,内部财务管理操作规则按照理事会批准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修 订

  对本章程的修订需由3名(含)以上的理事会成员提议,并在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的情况下,以简单多数作出的决定予以修订。

  第十一条 中心的撤消

  当中心的宗旨已经实现或中心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时,由协同单位协商同意,可以撤消中心。

  第十二条 生效

  本章程由2015年9月16日于中国北京召开的中心首届理事会通过,它应于会议闭幕后立即生效。

  理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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