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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规范》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填写规范
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动物种类:填写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
启运地点: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高声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村名。
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高声或乡镇、村名。
用途: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名称。
到达时效:视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5天,用汉字填写。
牲畜耳标号:由货主申报检疫时提供,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时进行核查。耳标号只需填写顺序号的后3位,可另附纸,并注明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疫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
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产品名称: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不得只填写为“肉”、“皮”、“毛”。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拾公斤、伍拾张、陆佰枚。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名称。
到达时效:视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7天,用汉字填写。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疫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此注明原检疫证明号码及必要的基本信息。
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1.适用范围:
用于省境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动物种类:填写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
用途: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 启运地点: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高声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村名。
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高声或乡镇、村名。
牲畜耳标号:由货主申报检疫时提供,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时进行核查。耳标号只需填写顺序号的后3位,可另附纸,并注明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疫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实际常精确到时、分。
四、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
1.适用范围:
用于省境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
产品名称: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不得只填写为“肉”、“皮”、“毛”。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拾公斤、伍拾张、陆佰枚。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目的地:填写到达地的市、县名。
检疫标志号:对于“带皮猪肉产品”,填写检疫滚筒印章号码;其他动物产品按农业部有关后续规定执行。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此注明原检疫证明号码及必要的基本信息。
所有检疫证明必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查询}.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动物A)
编号:
货 主 联系电话
第
联
共{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查询}.
联
动物种类 数量及单位
启运地点省 市(州) 县(市、区) 乡(镇) 村
(养殖尝交易市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查询}.
到达地点省 市(州) 县(市、区) 乡(镇)
村(养殖尝屠宰尝交易市场)
用 途 承 运 人 联系电话
运载方式□公路 □铁路 □水路 □航空运载工具
牌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 装运前经 消毒
本批动物经检疫合格,应于 日内到达有效。
官方兽医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牲 畜
耳标号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
备 注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第二联随货同行。
2.跨省调运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需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专用章。
4.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动 物 检 疫 合 格证 明(动物B)
编号:
货 主 联系电话
第
联
共
联
动物种类 数量及单位 用 途
启运地点市(州) 县(市、区) 乡(镇) 村(养殖尝交易市场)
到达地点 市(州) 县(市、区) 乡(镇) 村
(养殖尝屠宰尝交易市场)
牲 畜
耳标号
本批动物经检疫合格,应于当日内到达有效。
官方兽医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第二联随货同行。
2.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产品A)
编号:
货 主 联系电话
第
联
共
二
联
产品名称 数量及单位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
目的地省 市(州) 县(市、区)
承运人 联系电话
运载方式□公路 □铁路 □水路 □航空
运载工具牌号 装运前经 消毒
本批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应于 日内到达有效。
官方兽医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动物卫生监督
检查站签章
备注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第二联随货同行。
2.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产品B)
编号:
货 主
产品名称
第
联
共
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查询}.
联
数量及单位
产 地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
目的地
检疫标志号
备 注
本批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应于当日到达有效。
官方兽医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第二联随货同行。
2.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
检疫处理通知单
编号: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你(单位)的 经检疫不合格,根据
之规定,决定进行如下处理:
一、
二、
三、
四、
动物卫生监督所(公章)
年 月 日
官方兽医(签名):
当事人签收:
备注:1.本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2.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3.当事人联系电话:
检 疫 申 报 单
(货主填写)
编号:
货主: 联系电话:
动物/动物产品种类: 数量及单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查询}.
来源: 用途:
启运地点:
启运时间:
到达地点: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现申报检疫。
货主签字(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申报单规格为210mm×70mm,其中左联长110mm,右联长100mm。
申报处理结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
□ 受理。拟派员于
年 月 日到
实施检疫。
□ 不受理。
理由:
经办人: 年 月 日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检 疫 申 报 受 理 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 No.
处理意见:
□ 受理:本所拟于 年 月 日 派员到 实施检疫。 □ 不受理。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
领用发放登记表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
动物检疫标签(大)
动物检疫标签(小)
BSZN BSZN-XXXXXX-2014
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
疫合格证明》办事指南
鲁甸县畜牧兽医局 2014年11月30日发布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办事指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查询}.
一、 事项名称和代码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代码:XXXXXX 二、受理范围
1、即将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或即将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产品;
2、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 3、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6号令)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三)《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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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机关
鲁甸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宿业局窗口负责接件并送达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
五、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检疫证明:
(1)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2)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牲畜标识;
(3)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2、符合下列条件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后,出具检疫证明: (1)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