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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三篇

热门资讯 时间: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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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或公安部门,简称公安,作为术语指中国管理公共安全事务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其职能和“警察局”相近,但也行使部分非警务的行政许可和危机管理职能,如消防救援、特种行业管理等等。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1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xx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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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xx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xx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20xx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信访、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信访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并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可以继续保留。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管理。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

  (三)实施职务套改。

  .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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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

  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①任现职满2年;

  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

  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

  ④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3)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2

  3月28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次会议强调,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

  要根据公安机关性质任务和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尊重警务技术人才成长发展规律,完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建立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拓展民警职业发展空间。

  同时,会议还审议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方案(试行)》、《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方案(试行)》等文件。

  早在2015年9月25日,在大连召开的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时任公安部长郭声琨就提出,深入推进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建立警务技术职务序列,着力拓展基层民警职业发展空间。

  那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改革到底怎么改?

  中央明确要求建立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根据《人民公安报》2016年 9月19日头版头条《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部署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改革试点工作》一文中,我们能找到一些答案!总的来说就是建立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实行分类管理,合理确定警官、警员、警务技术职务层次,科学设置职务职数比例,同步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一、套改的样本

  2010年,杭州公布了《杭州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细则》,该文件为2010年公布,而公安部试点工作在2016年启动,应该为2010年套改的继续深化!所以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 )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二 )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三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

  (四 )副主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分别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

  1 、工作年限满 25年且担任现职满 3年的副主任科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

  2 、工作年限满 10年且担任现职满 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四级警长 ;

  3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

  (五 )科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分别套改为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1 、工作年限满 20年且担任现职满 3年的科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

  2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

  (六 )办事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分别套改为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1 、工作年限满 15年的办事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二级警员;

  2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二、套改解决晋升空间和经济待遇问题!

  在一段“何为专门的职务序列”文字中称:建立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实施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警察的特殊关怀,标志着人民警察将从此告别沿用多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的职务序列,开始步入分类管理、专门管理的轨道。

  其实,早在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政策时就看到,国家提出:“要使低职务公务员有充分的工资晋升空间,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级别的晋升享受上职务层次的待遇,解决不提升职务也能待遇的问题。”因此,此次人民警察职务套改工作是“破冰”之举,首开先河,在人民警察职务序列中,专门设计了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并且在职务称谓和职务层次上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有明显区别,“专门”即不同于普通的公务员,也就是人民警察实行区别于其他行政部门的工资级别,其目有在于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通道”,使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常晋升,享受相关经济待遇,逐步建立起与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拓展警察的职业发展空间,从根本上、制度上解决压职压级问题。

  三、向基层倾斜

  2017年2月27日中国警察网发布的《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两周年述评之五——汇聚改革的磅礴力量全面推进队伍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文指出:稳妥推进职务序列改革,根据人民警察武装性、实战性、高强度、高风险等职业特点,以及公安队伍规模大、层级多、主要集中在基层等实际情况,完善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建立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是推进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公安机关警备技术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完善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建立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拓展执法勤务警员和警务技术人民警察职业发展空间,完善激励保障机制,激发队伍活力,并注重向基层倾斜,突出对实绩的考核。

  逐步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体系。公安部会同人社、财政部门,积极研究人民警察警衔津贴、值勤岗位津贴和法定节假日外加班补贴政策,津补贴标准,向基层、艰苦危险等重点岗位倾斜。目前,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体系逐步健全完善。

  四、辅警管理实行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分类管理

  关于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将按照“依法规范、分类管理、责权明晰、合理使用、保障有力”的原则,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的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奖惩和保障待遇。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将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政府出资保障、公安使用管理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模式,努力实现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五、改革什么时候完成?

  警务改革属于国家机构改革。中央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在2018年年底前落实到位。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要在2018年底前调整基本到位。所有地方机构改革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所以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明年三月完成!改革红利很快就来,期待!!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3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三)实施职务套改。

  1、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任现职满2年;

  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

  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

  ④、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3)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cqwcsy.com/news/6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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